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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多久通知申请人

2020-02-06 20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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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申请人参加劳动仲裁,在以下劳动仲裁活动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通知申请人: 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且书面通知申请人。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调解成功的,应当制定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5、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并且将裁决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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