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为贵”,如果可以协商,尽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争议,尽量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加强职工权益保护,优先保障职工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将于2008年5月1日起免收仲裁费,今年劳动争议案件将呈现井喷状态。职工维权意识大大增强。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劳动者往往不理智、冲动地选择仲裁解决。工人的实际做法是不可取的。工人和雇主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它们是相互依存和对立的。他们有矛盾是很正常的。劳动者应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与用人单位争论,尽可能争取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希望事情越做越大,希望大事变小,小事变小,我们也不希望事件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企业的主要精力还在生产经营中,所以只要双方能真正考虑到对方的观点,相互理解和迁就,通过谈判解决问题是完全可能的,调解和谈判是处理双方纠纷的最佳方式,也有可能实现双赢。原因是劳动者应该意识到选择劳动仲裁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因为通过劳动仲裁,不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损害了各自的和谐,而且是费时、费时、费力和经济损失,劳动仲裁前的证据准备是诉讼成功的一半p>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发生纠纷后,在提出劳动仲裁前与对方协商的过程中,不仅希望通过协商解决矛盾,而且在协商不成需要诉诸法院时,要做好充分准备,而准备证据至关重要。收集证据往往不需要申请仲裁就容易获得。一方面,由于与用人单位并非完全对立,仍有补足的可能,因此用人单位的警惕性不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往往很容易收集证据。如公司的考勤制度、规章制度等,员工可以轻松获得。另一方面,工人也可以要求向雇主提供证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聘用用人单位。取证的及时性和合理性问题
第三,确定被申请人和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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