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于2004年6月2日到一家公司工作,被聘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三个月试用期劳动合同,公司要求与尹某签订保密承诺书。劳动合同起止日期为2004年6月2日至9月1日,双方约定月薪3500元,正式入职后为4000元。2004年6月2日至7月6日,尹某在该公司工作,没有休息,共出勤35天。一家公司在尹的工作期间没有给他发工资。6日晚10时,尹某因涉嫌诈骗被朝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他被朝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5年5月6日获释,尹某在工作期间到公司领取35天工资时,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因尹某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和保密承诺,出卖公司利益,应扣除其工资,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2005年6月6日,尹某向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该单位在2004年6月2日至7月6日期间支付4500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2004年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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