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来未签订劳动合同,11年来一直被拖欠工资,从2008年起开始申请劳动仲裁,至今终得补偿。近日,包头中院审监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冯某自1988年开始在被告包头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所从事夜勤、日常水暖维修等工作,每月工资3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从2003年至今,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2008年9月19日,原告向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2年1月至2005年2月的拖欠工资。仲裁委以逾仲裁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2009年12月29日,原告又向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1月至2009年12月的拖欠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以做出过处理决定不重复处理,且原告的申诉已逾仲裁时效为由通知不予受理;2009年11月8日,原告再次向包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8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已逾仲裁时效予以驳回。
冯某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280元,并为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宣判后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冯某申请再审,高院指令包头中院再审本案。
开庭审理后,包头中院审监庭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考虑到本案再审申请人冯某年事已高,家庭经济困难,且用人单位并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主审法官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千方百计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包头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所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冯某人民币35000元,并于调解书送达时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在签收并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时如释重负,他们感慨道:咱们打了这么多年的官司终于了结了,今天终于有了结果,全靠认真负责的好法官!
全文7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