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工仔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左手掌,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与用工单位签订了私了协议。之后,打工仔收到钱后嫌少,把雇主告上法庭。近日,江门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诉请不当,不属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驳回起诉。
法律界人士提醒,发生工伤协议私了是对权利的放弃,打工仔签订协议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做到既在谈判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权益,又避免错过申请工伤鉴定的期限,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索赔。
2004年6月起,从贵州到台山打工的杨某在雷某开设的五金铝制品厂工作。这年9月18日下午5时30分左右,杨某在工作过程中被机器压伤左手掌,治疗共花费了两万多元。后在村民委员会的见证下,双方在2004年10月29日自愿达成私了协议,约定雷某支付医药费、住院费及其他费用两万多元,另外雷某再一次性补偿杨某2000元。而杨某可以继续在雷某处做工。协议签订后,雷某依约履行了义务。杨某认为,雷某还未履行其他支付费用的义务,便于2004年11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雷某支付各种费用共计13144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雷某已完全按照协议履行了应付的款项。杨某起诉再要求雷某赔偿的款项均在协议内,已视为自行放弃,杨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于是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江门中院上诉。江门中院认为,本案是劳动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根据规定,杨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首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后,杨某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而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雷某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即使雷某没有给杨某建立工伤保险关系,由于雷某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杨某一次性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杨某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则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于是,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起诉。(记者罗爱萍、周颖通讯员曾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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