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以后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时间:2023-02-16 10:01:02 2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遭第三人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在获得民事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被第三人伤害,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在获得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一、工伤赔偿怎么算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你可以问当地劳动部门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确定的护理等级的百分比。

4、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工伤赔偿过了诉讼期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限定,工人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限定提议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工人或者其近亲属可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议工伤认定申请。

2、如果超发生2年的最长申请时效,劳动部门就不会受理该认定申请,也不能通过工伤得到赔偿。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要看自己的权利是从什么时间被侵害的,是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两年之内主张,一般法院都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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