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8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117号)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地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地基本是一致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和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这里的工资关系所在地就是工资发放地,一般是用人单位住所地。但也有例外情况,《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级别管辖的情况,如: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到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诉则需要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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