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除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外,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他们可以根据审查结果申请管辖权异议审查并移交或决定在原法院审理
相关知识: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一):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双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但如果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应就双方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决,以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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