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收集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包括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或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这些证据中证明或认定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还可以使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应当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然后向劳动仲裁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未签合同的两倍工资,并可以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1、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发放工资,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立案处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应当记载劳动者本人工资的金额,以及支付日期、支付货币、时间、地点、支付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留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因此,工资支付凭证是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支付未签合同的两倍工资,并可以解除合同并寻求赔偿。同时,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保留相关原始记录。劳动者如遇工资拖欠,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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