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新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去世补偿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去世的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的待遇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2)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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