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依本规则提出仲裁的当事一方(以下简称为申诉方)应向当事另一方发出仲裁通知,该通知应包括或附具以下内容:
(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申请书;
(2)仲裁当事各方的名称和地址;
(4)与争议有关的合同证明;
(5)关于争议的性质及其具体情况的简要说明和申诉请求;
(6)当事各方事先达成的仲裁事项的协议,或者申诉方据此提出的建议。
仲裁通知还应包括:
(1)依本规则7.1和7.2指定独任仲裁员或指定机构的建议;
(2)依本规则8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及
(3)本规则17规定的关于对争议案件的陈述。
收到仲裁通知的日期为仲裁开始的日期。
申诉方应向秘书长提交他已向被诉方发出的仲裁通知的副本。
当事各方还应向秘书长提交向对方发出任何其他通知的副本,包括通知书、信件及有关仲裁程序的建议。
如果当事各方已就除主席以外的指定机构达成协议,应将该指定机构的名称通知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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