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一条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为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估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合伙人也可以使用劳务出资,其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4]作为劳务提供的劳务分为两类。首先,具有特殊知识、技能或声誉的合伙人能够使合伙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将为未来的劳动服务做出贡献;二是合伙企业发起人在筹建合伙企业过程中为合伙企业的成立做出突出贡献的各项劳务。[5]在第一种情况下,劳务满足商誉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劳务出资的估值方法可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所有合伙人可以委托法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例如,a、B、C决定投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A出资2万元,B出资3万元,C出资4万元。由于a是一名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良好声誉的注册会计师,公司可以通过a的参与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通过甲、乙、丙三方的共同协商,甲可以部分以劳务出资的形式出资。a的具体劳动出资额由a、B、C三方共同协商确定,假设三方同意a取得30%的合伙企业,B取得30%的合伙企业,C取得40%的合伙企业
会计处理如下:
商誉法:a不仅支付2万元,但也向合伙企业提供了10000元商誉
借方:现金90000
商誉10000
贷方:合伙人资本-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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