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情人和情侣提出分手,请问分手应付精神损失费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不可要求,除非对方侵权行为特别严重,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精神遭到严重损害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的情侣分手主张精神损害配茶馆不予支持,但是若对方严重非法侵害一方的名誉权、人格权、肖像权、健康权等,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二、情侣分手,可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情侣分手,只有一方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人民法院才会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一、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犯错程度,法律另有限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做法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做法所导致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受职责的经济本领;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索赔精神损失费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录音录像;
2、证人证言;
3、医疗证明;
4、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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