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人格受辱,可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3-06-08 16:35:39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情导读】

汪女士在汉福公司旗下的家乐福超市购物,见西麦麦片开展买五赠一活动,遂购买20袋,在促销员的协助下,将4袋赠品装入购物袋。谁料结账时,收银员认为,附赠麦片没有粘贴赠品标签,应当足额付款,汪女士不依。争执一会儿后,保安走过来,将物品带到办公室,并逐一拍照,还让汪女士签字。汪女士患有眼疾,没有细看表格内容,即行签名。促销员贴好标签,这才顺利结完账。

几日后,汪女士和丈夫来到超市,要求查看签名的表格,竟看到窃嫌姓名一栏有她的名字,签字及所购物品成为窃嫌截图。令汪女士惊讶的是,除了签名系她书写外,其他内容均不是出自她的笔迹,她选购的全部物品都被列为遗失物品,处理流程均为教育释放。

汪女士要求超市书面道歉,不料遭到拒绝。协商无果,汪女士遂以个人尊严和名誉权受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书面赔礼道歉,在营业场所和媒体上公布道歉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侵犯原告个人尊严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造成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原告名誉。最终支持了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包括精神抚慰金。

【案件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因此,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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