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船舶所有权登记证项目类型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5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设定
在XX地方海事局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申请条件
批准数量不限
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申请材料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1)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
(2)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申请书》(3)足以证明申请人合法身份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
(5)相关船舶技术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6)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以其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应当提交取得所有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A.购买的船舶:船舶购买发票或船舶销售合同和交接文件,船舶登记机关在原登记港签发的船舶所有权注销证书,无抵押的证明文件
B.新建船舶:船舶建造合同和ha移交文件
C.在建船舶:船舶建造合同或船舶采购发票
D.自行建造和使用的船舶:足以证明取得所有权的文件
E.通过继承、赠与、依法拍卖和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取得的证明文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声明
(7)合营协议及合营企业法人验资报告(限于合营企业)
(8)四张四寸彩色船舶照片(船头和船尾各一个,横向各两个;不得使用数码相机;拍摄时应清楚船名和船号)
2.船舶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2)双方签署的书面申请书(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或船舶建造合同(4)船舶抵押权合同(原件)提供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或约定股份(限于共有船舶)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文件。(6)如果船舶有其他抵押权,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光船租赁登记申请材料:
(1)浙江省普通货船建造、购买或光船租赁申请登记表(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3)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证供检查(原件)
(4)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和副本(正本)
(5)法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正本和副本)(仅限于从国外租赁的船舶)
(6)原注册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的船舶国籍暂停或取消证书,或在重新注册时立即取消船舶国籍的证书(仅限从国外租赁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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