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受理标准查验填写“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申报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开出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通知申办人补齐资料后,再进行受理。
时限:1个工作日。
2、审定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负责人、局领导
单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在“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审定人名字,返回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与审核人员及时沟通,交换意见,并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员。
时限:4个工作日。
3、制证及文书
承办: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时限:1个工作日。
4、发证并告知
承办:市政务服务中心航务海事、局窗口
岗位职责及权限:通知申办人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将相关权利、投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5、立卷归档
许可工作结束后,市航务海事、局安全监督科将许可过程形成的文书材料当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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