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
(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真实、合法、符合内容的。
真实、合法、符合内容的。
真实、合法、符合内容的。
真实、合法、符合内容的。
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应当提供。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
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
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汕头市网上办事大厅潮南分厅提出申请。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领导核查,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由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潮南区农业局营林股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获取办理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通过决定书》,《不予通过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北六路区党政综合办公用房附楼1幢首层中心、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村居委办公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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