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号潮阳区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5:29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二、办理材料

列清危险废物经营的种类和数理,并加盖单位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http://qx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2)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2)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在当场或2个工作日之内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交申请,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予以预受理、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号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1996年)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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