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木材运输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5:21 28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办理木材证运输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木材来源合法;(二)应依法进行植物检疫的木材已进行检疫;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分厅”,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受理机关。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网上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核查,科长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书。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审核意见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经办人按有关标准对提出审查意见报科长核查,科长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市林业局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市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红海大道汕尾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尾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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