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城区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0:44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需在林区野外生产用火的单位和个人;2、具有正当理由;3、接受防火检查;4、防火隔离带的开设符合要求;5、配备足够的看守人员;6、符合用火的天气条件。

二、办理材料

《使用林地申请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

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定额情况,以及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也可以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的在线服务栏目内下载,网址:www.forestry.gov.cn。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表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出设计图单位加盖公章

防火办出具相关证明

组、村、乡镇出具相关证明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本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http://wsbs.shanwei.gov.cn/portal/onlineService/grbsIndex.seam);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2.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3.办公室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5.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7.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尾市城区通港路中段区直机办公大楼710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城区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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