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附计划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目录
复印件
材料清晰,只从事经营的不需提供生产用地相关材料。若使用农田作苗圃生产用地的,该用途证明材料需注明可以用于种植林木种苗。
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
材料清晰,只从事籽粒经营的提供检验、储藏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从事苗木生产经营的,提供检验等相关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技术水平说明三者具备其中之一即可;事业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的需提交用人证明。
如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需要提供
如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
如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需要提供
收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佛山顺德区分厅提出申请。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料,并资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应证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佛山市顺德区农业综合监督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顺德区大良顺峰工业区农业大厦二楼区农业局一窗受理分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顺德区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2015年)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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