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禅城区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14:42 3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办理材料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只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是按土地所有权证办理的需提供

信息真实,内容齐全。提供原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报告真实有效,验原件,收复印件。

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书面审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现场实地考察。

5.实地考察:现场实地考察验收,符合开办标准的,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按顺序号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书面审查: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现场实地考察。

5.实地考察:现场实地考察验收,符合开办标准的,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6.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综合受理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季华一路28号三座1幢区行政服务中心(智慧新城大厅)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过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

第十七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生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不予许可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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