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05 15:12:09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合理安排和管理办公用房,严禁擅自改变功能和超标配备。工作人员应在主要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兼职单位可提供小面积办公用房,退休人员应在一个月内腾退。各级机关应按规定规定使用面积,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42平方米/人,正司(局)级24平方米/人,副司(局)级18平方米/人,处级12平方米/人,副处级9平方米/人,乡级机关按省级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副职。

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也不得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同时,办公用房的安排使用情况应当按年度通过内网、公示栏等平台进行内部公示,而办公用房配备情况则应当按年度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严禁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对于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工作人员,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而主要任职单位与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则可以由兼职单位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2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另外,工作人员调离或者退休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调离或者退休手续后1个月内收回其办公用房。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的规定则应当遵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其中中央机关部级正职的使用面积为54平方米/人,部级副职的使用面积为42平方米/人,正司(局)级的使用面积为24平方米/人,副司(局)级的使用面积为18平方米/人,处级的使用面积为12平方米/人,副处级的使用面积为9平方米/人,乡级机关的使用面积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规定和精神自行做出规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合理安排办公用房、严禁擅自改变功能、不得调整给他单位使用。安排使用情况需内部公示、备案,严禁超标配备、使用。同时任职者主要单位安排1处办公用房,兼职单位可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办公用房,并腾退兼职单位用房。调离或退休后1个月内收回办公用房。各级工作人员使用面积按规定执行,中央机关部级正职54平方米/人,副职42平方米/人,正司(局)级24平方米/人,副司(局)级18平方米/人,处级12平方米/人,副处级9平方米/人,乡级由省级自行规定,原则上不超过县级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八十条 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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