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6月至9月(4个月)。
发放形式: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方法条件:只要企业在6月至9月间有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人员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就应发放当月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支付标准: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文件规定,我省高温作业工人高温津贴是每人每月225元,宁波也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说完了高温津贴发放的一般标准,下面来解答几个“小疑惑”:
如何确定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清凉饮料”是否能够代替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应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因此,“清凉饮料”不能代替高温津贴。
办公工作人员能否领高温补贴?
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但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怀孕女职工高温期是否有优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室温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什么情况下应停止户外施工?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
什么情况下应该缩短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一般的中暑不属于工伤范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或降低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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