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携带病情曾一度让人觉得恐慌,但随着医学的进步,乙肝携带者不再威胁到身体健康。法律也规定不得对该类人群不能存在就业歧视,不过不少人仍觉得跟乙肝携带者生活不好,会排斥乙肝携带者,如若一方婚前患有乙肝,那么结婚后是否可以作为无效婚姻呢?
一方有乙肝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病毒并不属于禁止结婚的事由,双方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那么什么情况下患病可以视为无效婚姻呢?
1、患麻风病尚未治愈者的人不得结婚;
2、患其它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6)严重的智力落后患者,如严重呆傻等不宜结婚。
由此可知,乙肝不是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况,也不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不能以一方患有乙肝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如果与乙肝携带者结婚后,一方仍不希望与乙肝携带者继续婚姻生活的话,可以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这两种方式解除婚姻关系,具体的情况建议最好可以找个禁止结婚的疾病专业的律师咨询了解,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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