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区别不同情况对待。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违反治安管理后,应当由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由公安机关指定的精神病院进行鉴定,以确定其有无责任能力。无条件作鉴定的,可以根据病史和调查、走访认定。双方当事人或监护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的,鉴定费用应由提出鉴定者负担。
3.对于因生理缺陷违反治安管理能否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的主体是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这两种情况,而不包括只聋不哑、只哑不聋或其除聋、哑、盲以外的身体器官或者组织的缺陷;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须由又聋又哑或盲引起,即又聋又哑或者盲是导致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的直接原因。如果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由于其他原因违反治安管理,则应视具体情节,给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能否免于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对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而受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在其酒醒后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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