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的运作模式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了方便纳税人掌握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税收政策,现归纳整理如下。
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
劳务派遣企业可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项规定,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收取价款时开具服务业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
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认纳税地点
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
关于异地派遣纳税地点问题,目前有两种运作模式,一是总公司在各地设分公司,总公司在机构所在地统一招聘,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统一收取派遣管理费(或称服务费),并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将被派遣人员分派到各地,分公司负责管理当地被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发放、社保缴交等事宜,派遣管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按劳务发生地原则,总公司应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费全额在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分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二是分公司在当地以总公司的名义招聘并派遣,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并收取派遣管理费,派遣管理费由总公司和分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分公司就其取得派遣管理费全额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总公司取得分成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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