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大体相同,都是接管破产财产,对其进行清算,处理。有权利必有义务,破产管理人同时也接受法律监督。有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
复议机构及其职责权限
(一)长春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海关内部审理复议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制机构。长春海关的行
政复议机构为法规处。
(二)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
1.受理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
意见;
3.审查申请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抽象审查申请;
5.对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提出处
理意见;
6.办理海关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事项;
7.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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