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5种不同,分别是: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禁止条件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只违当事人意愿形成的婚姻,即胁迫结婚。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3、申请时限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必须在结婚一年内或者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无效婚姻,有权宣告无效的主体应当在法定无效情形消失前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有权处理的机关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对于无效婚姻,申请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无效婚姻。
5、效力不同。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有效,撤销后自始至终无效。申请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放弃。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行使撤销权的,婚姻自始至终有效;无效婚姻在法院宣布后自始至终无效,但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婚姻从无效情形消失或者缔结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一、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吗
在无效婚姻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5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