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格设定和审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设定和审查供应商资格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供应商资格的设定和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经公布的供应商资格设定条件,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的资格设定和审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供应商资格的设定
第五条供应商资格的设定,应符合项目需求、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公平竞争。
第六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之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的,采购人应当设定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七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八条供应商资格设定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和市场调查制度。
第九条对下列项目设定供应商资格,采购人应当先向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咨询,必要时进行论证和市场调查后设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关系公众利益的项目;
(二)采购预算五百万元以上项目;
(三)没有采购过的项目;
(四)技术复杂的项目;
咨询论证和市场调查应做记录,并载入政府采购档案。
第三章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第十条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预审制度。
供应商资格审查贯穿于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
第十一条发售采购文件前,采购人应当指派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初次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资格证明文件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发售采购文件;
(二)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补正后应当发售采购文件;
(三)资格证明文件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不影响真实性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更正后应当发售采购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采购人要求当面提供文件的,供应商应当面提供。资格证明文件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采购人应当提供格式文本。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对供应商资格初次审查情况形成书面记录,由审查人员签字。初次审查记录应当载入政府采购档案。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和初次审查记录。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复审。
第十四条采购人可以对预中标人、预成交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认为有问题时,应由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复会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供应商应当如实向采购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资格证明文件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采购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资格审查无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对资格审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供应商认为资格设定条件和审查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依法进行质疑和投诉。
第十八条因资格设定条件和审查结果具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供应商资格的设定和审查可由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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