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如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行业,以及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形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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