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猝死按工伤处理
时间:2023-05-02 21:42:03 37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傅菊的父亲傅斌是海南省公路局长江分局(以下简称长江分局)的职工,主要负责公路养护工作。2014年7月13日下午,傅斌在工作中突然感到身体不适,在王忠等工人的护送下回家休息。第二天早上7点,下班路上,傅斌、王忠等人的工作车刚到宿舍门口时,突然往车上吐血。当日13时50分许,傅斌在送医院途中死亡,随后,长江分局向海南省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2014年8月13日,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傅斌的死亡不属于工伤。长江分局向昌江县政府申请复议,昌江县政府于2015年5月撤销了原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长江分局向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傅斌工伤。同年7月,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承认工伤的决定,决定不承认傅斌的死亡为工伤,因为傅斌患病时没有工作。同年8月,傅菊等人因对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长江分公司指出,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不确定。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傅斌的病不在上班时间是不正确的,又不认定傅斌为工伤

长江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2015年7月13日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并责令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认定工伤。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海南省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目前,昌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履行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义务,认定傅斌的情况属于工伤,昌江分局还对傅斌的家属傅菊进行了赔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病猝死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保〔2004〕256号)第三条,上述“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病时间是医疗机构的首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病时间

法院根据出诊登记表认定,傅斌于2014年7月13日和7月14日上午全天在场。虽然单位的正式工作时间是7:30,但当天将作业车开到需要养护的路段,是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傅斌从登上手术车就应被视为已开始工作,这段时间的疾病当然属于工作时间。其次,2014年7月14日上午7时40分,傅斌被送往昌江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傅斌在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途中死亡。无论傅斌于7月14日早上7点在手术车上生病,还是7月13日感到不适,傅斌于7月14日中午在送海口医院途中死亡

因此,傅斌的猝死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所致,经抢救后48小时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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