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要时赔偿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费用应赔偿。工伤鉴定程序包括工伤职工提出申请、鉴定委员会组建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并做出结论、将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
工伤处理标准如下: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在赔偿时,如果受伤者身体尚未完全康复,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起赔偿。
3.受害者确实有必要到外地治疗,但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伤者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工伤鉴定程序有哪些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来确定的。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则是根据劳动者受伤后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伤赔偿的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劳动者所在地的经济水平、伤残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来确定的。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则是根据劳动者受伤后的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工伤赔偿的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具体的赔偿标准会根据劳动者所在地的经济水平、伤残等级等因素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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