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何时支付员工工资合法
单位在自然月结束的30天内结算工资合法,超过30天即构成拖欠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二、单位拖欠工资如何处理最有效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权:与用人单位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令;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
三、单位能克扣员工工资吗
单位不能克扣员工工资,国家劳动法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中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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