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是紧急避险。
向谁索赔,根据具体不同情形。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如下所述:
1、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益人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刑法中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紧急避险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一是人的危害行为;二是自然灾害;三是动物的袭击;四是人的生理疾患。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已经发生的危险将立即造成损害或正在造成损害而尚未结束。
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即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紧急避险还有例外的限制,即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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