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
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3.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财产实行违法强制措施后,如果对财产已经进行了拍卖,原物已经不存在或已为他人所有,恢复原状已不可能,便应给予金钱赔偿。对已拍卖财产的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是给付拍卖所得价款。
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害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5.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是谁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主体是所有权人。
对于财产损害行为,原告不但是财产所有人,也可以是财产管理人。作为财产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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