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24日,江西赣建工程司法鉴定中心经过现场查勘原告房屋情况后分析认为:原告的房屋仅一、二层墙体粉刷层局部产生竖向裂缝,三层未出现裂缝,判定该裂缝非基础沉降不均所致;该私房基础埋梁1.84米,电线电缆沟建筑深2.02米,其相净距为1米左右,高差为0.18米,符合《建筑物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89)中4.5.1条款的规定,对该私房基础不应产生影响;造成裂缝的主要原因为,未设砼圈梁、梁垫、砼地圈梁,且砌体砖砌筑不规范,加之该房于1998年涨大水时浸泡过等综合因素所致。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原告吴×发私房现存裂缝与通信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此后,原告自知胜诉无望,遂于2002年10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浮梁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吴×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原告承担。
全文36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