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各月应补缴的总额与当月工资计算出的税款,合并为补发当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报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可以将补发的工资分摊到所属期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将补发的工资划分到所属月份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重新计算所属期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再减掉已缴纳的税额,余额为应补缴的税款。扣除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为应该补缴的税款。
补发工资扣税注意事项
注意以下三个关键点:
1、必须合理说明补发理由
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各异,表现不同,证据也有差别,应具备合理性并能够证明真实性。
2、应在会计处理上相互呼应
这里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因资金困难原因的,当月工资正常计提,但未能实际发放,但会计入账能够显示各个月份工资计提的处理环节,自然没有问题;
第二,因其他原因补发的,比如员工评级引发的工资补发,在各个月份可能未做计提(因不知道能否评上),年末根据业绩评定级别补发工资,会计上要不要做调整处理?实务中也是态度不同,我的建议是既然要分摊计入各月,自然也应当会计进行调整,以实现会计处理和个税处理的统一。
3、是否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实务中也是很不统一,我们的建议是,各地有明确规定,按照当地规定,如果当地没有明确规定,看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客户端能否接受调整补缴,如果能够直接处理留好资料即可。如果不能或者超出调整时间期限,应到税务机关备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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