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半年便遭辞退者,用人单位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当期薪资作为补偿。
(一)若劳动合同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约意向,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予以考虑,每满一年则需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如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亦将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二)针对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核实已无法再从事原先的工作,同时也难以适应用人单位所重新安排的工作内容而导致劳动合同被迫终止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还须向其额外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
(三)若劳动者因为不胜任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换工作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同样地,用人单位应当参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实际工作时间,按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原则签订赔偿协议,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若遇到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以至于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并经当事人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共识,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时,用人单位需按照劳动者过去曾在本单位任职的年限,结合其具体的工作时间,按满一年给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赔偿。
(五)如用人单位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或者由于生产经营境况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裁员以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被裁减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具体年限,向每位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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