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里涉及到几个概念
一是工资标准或标准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二是工作年限的计算。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件》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对于这一条,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又作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或超过一年以上时间,扣除整数年后所余时间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情形。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名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半年多,则按规定可以得到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偿金。如果他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了三年零两个月,则按规定,减去整数年后所余的时间为三个月,不满六个月,不能算作一年,因此他只能拿到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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