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夏吴忠产假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产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158天产假(其中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自治区增加的产假60天),并依法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二)女职工产前休假的,给予不超过15天的产假(计入法定产假);
(三)女职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女职工,除给予42天产假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还可以享受最长为56天的延长假。延长假的待遇执行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确定的待遇标准;未签订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的,延长假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
二、宁夏吴忠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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