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中,“房屋缩水”问题可能表现出多种形式,不仅限于简单的“缩水”,同时也包含了复杂的“涨水”现象。一种情况是在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的时候,实际的建筑面积与预先在商品房预售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出现明显不符的现象;
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实际的套内面积与销售前商家宣传或者承诺的面积存在误差,这样就牵涉到了房屋的实用性和利用率等问题。正如销售人员曾经向消费者保证的那样,房子的使用率可以达到惊人的75%,但实际上真实的使用率仅有预期的70%,这无疑构成了一种严重的偏差。这种差异很可能引发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还有一些情况,则是由公共分摊面积所引发的。当购房者支付的建筑面积与合同上标注的面积完全吻合的情况下,由于公共部分的增加,使得他们实际拥有的室内面积反而有所减少。更普遍的现象是,虽然公共分摊面积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是原本并不应该属于公共区域的建筑物却被划入了公摊面积,这样一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无疑受到了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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