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梁念伟与被诉人枣庄市恒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xx劳仲案字第70号裁决书,裁决被诉人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未申诉人补办养老、失业及医疗保险手续,并为申诉人补缴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17688.6元。裁决书生效后,经申诉人申请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恒瑞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请求不予执行申请书,经裁决庭听证审查后得知,被诉人已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此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项之规定,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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