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变更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22:01:21 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的条件是什么。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限;逾期不竣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长建设期限,每次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原则上延期两次。超过开工、竣工期限的,自动吊销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申请变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申请书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2。对有工程合同担保的项目提供续期担保。

3。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二是施工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实际情况看,工期延长的主要原因是:1、工程量的增加,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经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这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的,承包人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不能施工的工期从工期中扣除,即相应的工期顺延。

3。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和其他必要的施工资料的。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供设计图纸和其他必要的施工材料,致使承包人不能施工的,工期自发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材料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的,停工期从工期中扣除。一般来说,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应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有权停工,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5。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的不当联系

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发包人直接将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工程分包给他人,或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分包的情况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指定的施工单位。但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的施工衔接不当,可能导致工期延误。在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延长工期。工程质量鉴定能否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主要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以鉴定期为顺延期;否则,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未完成工程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的事故时,承包人有权顺延工期。如地震、暴雨时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及时关注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期限。如果发现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要督促对方及时办理延期手续,避免施工许可证作废。

在此基础上,对建筑工程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由双方约定。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不能如期进行,我们可以进行变更。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律师网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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