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是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工期延误,没有法定免责事由的,建设单位需要承担延误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只需根据实际竣工日期与开工日期的差额计算实际工期,再与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比较,就可以判断工期是否延误。事实证明,施工单位需要推迟工期,以消除工期延误的原因。从举证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单位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工期一直是施工单位的致命短板之一。施工可按工期进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工期起点,相应顺延工期。
2。虽然进入现场,但开工条件不具备。如不能满足开工的客观条件或法定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工要求,相关法定审批手续未办妥等。
3。发包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5。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及时发出指示、确认或者答复的。
6。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的增加。
7。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测量报告和其他书面资料有错误或遗漏的。
8。发包人增加合同外工程的,工程工期在原合同中另行计算延长。
9。停水、停电、停气超过8小时,非发包人原因(本条在2013年版施工合同中已删除,故无需顺延工期)。一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停水、停电、停气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0。因发包人供应材料延误,工期延误。11。不可抗拒的力量,如台风、政府命令(如高考、召开重要会议)停工等。发包人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要求停工。
13。监理人因承包人以外的原因责令停工。
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完成隐蔽工程后,发包人要求重新进行开挖验收,验收合格。
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竣工质量发生纠纷,承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而暂停施工,但最终确定工程竣工质量合格。
17。发包人未协调好土地权属和相邻关系问题,相关第三方影响承包人正常施工。
18。因非正常恶劣天气而非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19。在不利的物质条件下而非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工期延误。
20。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其他工期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工期可以推迟。当然,工程工期在实践中能否顺延,工程工期延长后能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能否用于索赔,仍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工期延误与索赔是一对相互关联的概念)。因为一方面要处理好具体问题;另一方面工期的延长也涉及到一系列问题,如延长程序、证据固定、索赔权等。公司将在未来对延期程序、相关证据收集与固定、索赔等相关问题进行说明。请注意。(1)发包人未按专用条款约定提供图纸和开工条件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3)监理人未按要求提供指示和资料的按合同约定审批,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承包人无故造成一周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8小时以上;
(6)强行停工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延长工期的其他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合同通用条款(2013年版)一、第7.5.1条因发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1(1)发包人不履行的(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三)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及其文字资料有错误或者遗漏的;
(四)发包人自计划开工之日起7日内未同意发出开工通知的;
(五)发包人未支付预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
(7)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以保证实际工期不少于合同约定工期的总日历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需要修改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第7.2.2款【施工进度计划的修改】执行。
二。第7.6条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的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其他情况,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当遇到不利的物质条件时,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克服不利的物质条件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说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商认为不可预见的原因。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如果指示构成变更,则应适用第10条[变更]。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三、第7.7条
极端恶劣天气是指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并对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恶劣天气,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极端恶劣天气条件的具体情况。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克服极端恶劣的天气条件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照第十条【变更】的规定处理。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经监理人同意,监理人应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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