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律师补充: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则该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监理记录等。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发包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使用工程后,若再进行竣工验收,便出现质量责任不清晰的问题。
竣工验收五个基本条件:(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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