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京经济适用房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复建房,并按规定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其个人和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均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开发单位须在房屋主体封顶后与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与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经公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代码证书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开发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去年经年审报表
(4)项目批文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预售的相关批文
(9)《建筑红线规划核准图》
3、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和良好的个人信用;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4、能够提供经南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生效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和《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的购房人,贷款首付款须同时满足以下两点要求:
(1)复建房屋的购房人必须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化为购房首付款;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为购房总价的30%。非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首付款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7、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和复建房屋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置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三)所需提供的贷款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外地户口还需提供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契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提供)
4、《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危旧房改造项目专用)》和《南京市拆迁补偿协议书》。(购买复建房购房人提供)
5、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付款收据或付款证明。
6、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贷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7、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8、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提供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四)可贷额度和年限的计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条件计算后取最小值: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非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购买复建房屋的借款人在将拆迁补偿款全额转化为贷款首付款的前提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非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
2、一方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不超过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3、借款人夫妻双方贷款额度分别按照可贷公式进行计算,可贷公式为:贷款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额/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实际可贷年限。
4、借款人配偶方为军官的,在出具军官证后,其贷款额度可视为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在同时满足其他可贷额度条件的情况下,取最小值作为其最终可贷额度。
(五)贷款年限计算
1、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2、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在计算贷款期限时,借款人年龄按申请贷款时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二、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怎么贷
买房流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应按下列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借款人资格、担保人资格、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的审查及合同的填写同意后,借款人与中心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保险。
(三)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银行签发准予贷款通知书,银行接到贷款通知书后办理贷款划付手续。
三、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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