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延长至服务期满;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以该约定为准
[条款注释]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开始和终止时间。服务期是指由于雇主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特殊培训费用,雇主和雇员同意雇员为雇主提供劳务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服务期不同:
首先,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而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其次,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双方商定,无需雇主提供专业和技术培训即可达成协议。对于约定的服务期限,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服务期限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也不一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服务期限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第四,雇主和工人可以根据服务期的条款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
如果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则不影响双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服务期限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限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延长至服务期限届满。即优先适用服务期协议。当然,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如果双方同意,即使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应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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