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有效提升窗口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为群众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公正、便民、廉洁、高效”的目标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行政审批窗口和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技能培训鉴定、电话咨询服务、劳动保障信访等窗口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法行政、优质高效服务、办事公开透明、工作作风优良、监督机制完善等6个方面。考核标准附后。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厅对上报厅、部表彰的窗口单位组织重点考核。
(一)日常考核
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日常信息反馈、组织明查暗访以及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渠道了解掌握创建单位工作和服务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评分,记账式考核。
(二)年度考核
在各创建单位自查总结、上报专题报告的基础上,由各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标准逐项组织考核。
四、考核计分方式
为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考核采用以下计分方式:
(一)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考核总分的30%,年度考核占考核总分的70%.
(二)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均采用百分制计分。将2项考核得分乘以各自的百分比得分相加计算考核总分。
(三)考核成绩分为4个档次:90分以上为满意,80-89分为比较满意,60-79分为基本满意,59分以下为不满意。优质服务窗口在满意窗口中评比产生。
(四)日常考核采用加分和扣分制。
1、在日常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相应加分。
(1)单位工作业绩突出,受到全国表彰的,加10分;省表彰的,加8分;市、县党委、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加6分(以上加分,同类事项不重复加分,以加最高分为限)。
(2)创建信息被省、部采用的,每条加5分(以简报、信息为依据,同类事项不重复加分)。
(3)工作人员见义勇为受到表彰的,加5分。
2、在日常考核中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扣分。
(1)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效能责任的,扣10分。
(2)明查暗访中发现工作人员办事拖拉、服务态度不好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
(3)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扣5分。
(4)违反“四条禁令”被查处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5)对效能办转办的投诉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反馈的,扣5分。
(五)创建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创建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社保基金、专项基金损失,或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等的实行一票否决,列为当年不满意单位。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一)考核单位要及时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单位要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二)被表彰的优质服务窗口,各地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被实行一票否决和考核不满意的窗口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也不得评先评优。
六、考核要求
(一)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严格考核标准,严肃考核纪律,客观公正地组织好考核,确保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各地在优质服务窗口考核中,要结合不同类型窗口的特点,依照考核标准,研究制定出不同窗口的量化考核指标,加强考核的针对性。
(三)对在考核中发现的先进典型,要注意及时推广宣扬,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注意研究总结,及时反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浙江省劳动保障系统创建优质服务窗口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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