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省委组织部、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浙组[1987]1号文件规定享受精减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390元;以上人员的医疗保健费由每人每月35元调整为45元。
二、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5元调整为315元。
三、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因此,物价补贴不再发放。
四、确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单位负责发放,如原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按原经费开支渠道列支。现既无单位又无主管部门的,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属企业单位的由当地政府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所需经费均由当地财政负担。
五、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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